(兩會速遞)全國人大代表肖勝方:建議未成年人刑責年齡起點下調至13周歲
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一直備受關注。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會長肖勝方近日接受中新網采訪時表示,在其向本次全國人代會提出的建議中,他建議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的相關條文作出修改,調整中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從原來的14周歲下調為13周歲。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現上升趨勢,越來越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肖勝方還列舉了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手法殘忍的案例。肖勝方稱,根據中國現行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八種犯罪才會負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于絕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無論實施何種行為都不構成犯罪。
“這自1979年刑法規(guī)定以來,一直沿用至今,從未進行修正。”肖勝方解釋,隨著中國社會現代化、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義務教育的廣泛普及,現代未成年人的心智已比上世紀70年代的未成年人更加早熟,又鑒于目前犯罪日漸低齡化的現狀,下調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符合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
肖勝方建議,首先,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由原先的14周歲降低到13周歲;其次,把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修改為“已滿13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降低到13周歲,符合當前社會發(fā)展進程。”肖勝方表示,13周歲的少年基本已完成小學教育,就讀初中,其已具備相當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時代的進步,人們的物質文化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許多未成年人12至13歲左右就身材高大,大腦發(fā)育較快。
肖勝方稱,即使下調至13周歲,在國際上也不算最低,2007年的《〈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少年司法中的兒童權利》規(guī)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能低于12歲。瑞士、新加坡為7歲,墨西哥、菲律賓為9歲,英國為10歲,土耳其、荷蘭為12歲,以色列、法國為13歲。
“由于未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而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能通過收容教養(yǎng)或者經濟補償等方式予以懲罰,這樣的懲處對受害人而言是不公的,這樣的做法會造成未成年人有恃無恐地繼續(xù)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同時也會使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受到質疑,從而失去法律的示警功能和威懾作用。”肖勝方稱。(唐貴江 蔡敏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