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決策網訊(王瑞鵬 張宏偉)概述:這些年來,各級政府機關從加強干部隊伍建設,促進各項促進政府與社會的需要,發(fā)展的大局出發(fā),充分重視對公務員的職務犯罪工作的監(jiān)督預防工作,通過建立機制,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使“兩權監(jiān)督”運作日益步入規(guī)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各項任務的圓滿完成。但是,我們還要清醒地認識到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也有少數領導干部公務人員廉潔意識薄弱,濫用職權,出現(xiàn)了職務犯罪等腐敗問題,造成了國家損失。為什么,我們花了這么大的力氣預防監(jiān)督公務員職務犯罪,公務員職務犯罪還時有出現(xiàn)呢,我認為是最終沒有搞清三個問題。一是什么是公務員職犯罪?二是公務員職務犯罪的根源在哪?三是到底如何預防職務防罪?四只有弄清楚了公務員職務犯罪的概念。我們才知道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才能正本清源,標本兼治做到公務員職務犯罪的校正。
一、什么是公務員職務犯罪的校正
1、什么公務員是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其中,貪污賄賂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八章所規(guī)定的貪污賄賂罪以及其他章節(jié)中明確規(guī)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八章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的犯罪,具體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12個罪名;瀆職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九章以及刑法修正案(四)、(六)規(guī)定的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違法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環(huán)境監(jiān)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2、公務員職務犯罪規(guī)律
1、涉及罪名多,以貪污、受賄(特別是索賄)、挪用公款、徇私舞弊居多;發(fā)案范圍廣,呈蔓延趨勢;貪污賄賂的大案要案一再攀升,一些高干卷入其中。瀆職罪主要發(fā)生在基層,立案查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職位低。從發(fā)案范圍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涉及各個領域、各個部門。如徇私枉法犯罪發(fā)生在公檢法等司法機關,放縱走私罪發(fā)生在海關部門,徇私舞弊不征??梢哉f,每一種職權都有被濫用的可能,從發(fā)案數來看,一直呈上升的態(tài)勢。職務犯罪侵害國家管理秩序、國家安全、公私財產以及人身權利,涉及社會管理的許多方面,發(fā)案單位涉及各行政執(zhí)法單位,在司法機關、稅務、土地、建設等部門表現(xiàn)尤為突出。
2、瀆職犯罪經常與貪污賄賂犯罪相互交織。公務員因瀆職而放棄行政管理權力,或者濫用權力,同時又存在貪污賄賂的情形??h處級以上官員瀆職犯罪呈上升趨勢。瀆職者不認真履職,不正確運用權力或疏于職守,或恣意濫用,這是一種“不裝腰包的腐敗”。職務犯罪往往與其他嚴重的刑事犯罪相關聯(lián),例如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提供便利和保護。
3、從案犯年齡來看,呈現(xiàn)多層次化,存在“59歲”、“26歲”、“39歲”現(xiàn)象。
4、從犯罪形態(tài)看,行為人相互勾結,“窩案”、“串案”多。往往出現(xiàn)“一查一窩,一挖一串”現(xiàn)象。
5、從犯罪手段看,出現(xiàn)公開性與隱蔽性并存,智能化、多樣化犯罪與魯莽型、法盲型犯罪并存的多級現(xiàn)象。
6、追訴力度,特別是追訴面不夠,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數。體現(xiàn)出我國立法、司法的震懾作用極其有限。
7、攜款潛逃較多,特別是外逃疑犯人數不斷攀升。“撈了就跑,跑了就了”。
8、反偵察能力增強,潛伏期變長。
3、公務員職務犯罪的實質
職務犯罪產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封建思想的殘余、人們法制觀念的淡薄、對職務犯罪懲處之乏力、主要原因。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手中都掌握著一定權力。但是,在有的領導干部的頭腦中,對其所掌握的權力的取得,用途卻不很清楚,往往把其作為“自己的既得利益”來看待。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加以分析:
(一)封建思想殘余是職務犯罪的思想根源
中國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在這個階段所形成的習俗和思想根深蒂固,至今還在影響著人們的行為。有些人熱衷于投機鉆營,有些人當官為了發(fā)財,于是行賄受賄就再所難免。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還存在著職務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和條件。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也就是說,社會所能提供的財富,通過正當勞動所能獲得的物質報酬,還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物質欲望。有些人為了獲取更多的物質財富,就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找人辦事靠金錢鋪路,替人辦事就索賄受賄,導致職務犯罪。例如原撫順特鋼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張玉穎因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受賄一多半來自本單位干部調動。這家企業(yè)中層以上干部僅幾十人,張玉穎3年間就調整18個關鍵崗位,人均“上供”2.5萬元。她就是受封建權錢的思想影響,才大肆利用人事權,也就是所謂的官權來大撈一筆??上s撈來了終身牢獄。
(二)物質文明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失衡是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自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黨把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上來,人們的思想解放了,經濟得到快速發(fā)展,而一些領導人只注重物質文明建設而忽視了精神文明建設,使得一些人金錢至上,唯利是圖,助長了職務犯罪。在對外開放的條件下,西方資本主義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隙而入,侵蝕一些黨員干部的思想。特別是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過程中,由于缺乏市場經濟建設經驗,缺乏前瞻性的應對措施,加之體制運轉的速度很快,沒能及時建立和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要求的制度和機制,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環(huán)節(jié)。一些貪官污吏,趁機侵吞國家、集體和人民的財產。像轟動一時的胡長清和成克杰貪污腐敗案,就是這種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失衡的產物。
(三)權力過分集中,監(jiān)督機制失衡是職務犯罪的主要誘因
從查處的案件看,涉案的人員大部分在案發(fā)前都執(zhí)掌本單位的某一項職權,這些相對集中的權力因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在行使過程中走了樣,不僅誘發(fā)了諸多的社會矛盾,更為嚴重的是由于管理和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特別是對“一把手”監(jiān)督機制的缺失,在權錢交易過程中,他們置黨紀國法于不顧,利用特殊身份和特殊權力,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破壞了黨和公職人員在人民群眾的良好形象,破壞性極大。原國資委官員陳天曉因在原國家經貿委工作期間,挪用公款5000萬用于個人經營,被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她在懺悔中說是因為拿錢太容易,又沒有人監(jiān)督,所以鋌而走險,現(xiàn)在非常的后悔,說當時如果有人在監(jiān)督,那自己就不敢挪用公款了。江蘇南通市航道管理處原處長徐守余剖析自身犯罪原因,如是說:“對‘一把手’監(jiān)督的缺失,也是導致我走上犯罪道路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在領導崗位上一干就是17年,有段時間還兼任過黨委書記,權力的過分集中以及這種權力的長期占有,加上我曾經擁有的輝煌成就和耀眼的榮譽光環(huán),上級領導對我是信任有余。”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權力過分集中,監(jiān)督機制失衡的確是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領導干部抗腐敗能力不高,是職務犯罪的根本原因
領導干部的素質問題,好比內因,在馬克思哲學中我們學到,單單在外因的作用下,沒有內因的響應,是不會導致質變的。在職務犯罪中大多數人都是抵制不住金錢和美色的誘惑,知法犯法,看來有必要在全國全黨范圍內開展一次轟轟烈烈的整風運動,看來我們毛主席的那老一套還真的不過時啊。在當今這個社會,很多的領導干部都養(yǎng)尊處優(yōu),紀律渙散,黨性全無,應該引起我們的警覺和重視。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原副區(qū)長馬惠明,2005年12月30日被杭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經審理查明,馬惠明利用職務之便,通過接受他人提供的賭資及與人“拼賭”等途徑收受賄賂共計245萬余元。作為一個黨員干部竟參與賭博,陷入職務腐敗泥潭,你說這說得過去嗎?這就是素質問題,不提高領導干部的素質是不行啊。
二、公務員職務犯罪的預防
加強立法,形成機制,使職務犯罪中主體從“主動犯罪”轉變?yōu)?ldquo;不敢犯罪”“不想犯罪”。首先,加強立法,提高職務犯罪的懲罰標準,從制度上減少犯罪的“得利概率”。如貪污一萬元、罰他五十萬元,并處以7年以上的徒刑,加大犯罪付出的 “成本”、“代價”。其次,推行“高薪養(yǎng)廉”。中國有句古話是這樣子說的,“貧起盜心,富貴思淫欲”。因此在現(xiàn)有的條件下,逐步提高公職人員的收入水平,改善國家公職人員的實際的生活水平,通過個人經濟收入增長,減小職務犯罪的誘因。第三,加強對公務員違紀懲罰力度。防微杜漸,是各種制度制定的主要目標。因此在提高公務員各項待遇的同時,從制度上對國家公職人員平時言行進行必要的約束。違反規(guī)定輕則辭退,重則開除。從而從制度上消除職務犯罪產生的思想條件。
1公務員職務犯罪征兆
應該說不是所有的職務犯罪分子一開始就是壞的,他們有的也曾有一段紅色的歷史,為黨和人民作出過貢獻。但就是在掌握了一定權力之后,放棄了學習,法制觀念變得淡薄,特權思想變得嚴重,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響、侵蝕,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世界觀、人生觀錯位,價值觀發(fā)生扭曲,把一切向錢看的腐朽思想帶入到日常工作中去、把手中的權力視為交換的籌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具體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特權思想嚴重。特權思想有兩種表現(xiàn),一是在這些職務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擁有特權,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認為高人一等,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耍特權的資本,認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凌駕于法律之上。事實上,但凡腐敗分子在受到懲處后都會自我反?。?ldquo;如果當時有人提醒我、監(jiān)督我,就不會有如此的下場”,但悔之已晚。二是缺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和為人民甘于奉獻的敬業(yè)精神,忘記了“權力來自于人民”、“人民公仆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眾觀念淡薄,顛倒了主仆關系,忘記了干部的本色是為人民服務。成克杰之所以晚節(jié)不保,最后國家領導人淪為人民的罪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其特權思想在作怪,廣西南寧的一塊黃金地段,本來已經有了規(guī)劃,可他根本不講程序,一句話就改變了,光這一個工程他就收了2000萬元。
2.政治立場動搖。列寧說過這樣一句話:“政治上有修養(yǎng)的人是絕不會貪污的。”列寧說的政治修養(yǎng)就是黨性修養(yǎng)。很多貪官對我們黨的執(zhí)政地位,對我們黨的理想信念,做了錯誤的判斷。河北省原常務副省長叢???,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國家電力總公司原總經理高嚴,沒有認清社會的主流和本質,對消極腐敗現(xiàn)象夸大理解,所以就形成了有權不使、過期作廢的末日心態(tài),從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3.價值觀念扭曲。價值觀就是對事物意義的理解。貪官把錢把官看得太重要了,私欲嚴重膨脹。有些貪官的貪欲不可理解,比如劉金寶,貪占8000余萬元,在上海擁有7處房產。但是,他母親卻領著一個傻弟弟住在上海上個世紀四五十年代建的一處破房子里。他在香港養(yǎng)的小狗,看病的醫(yī)療費卻偷偷摸摸地拿到單位報銷了,價值觀扭曲得不可思議。
4.法律意識淡薄。所謂法律意識就是人們對法和法律現(xiàn)象的觀點和態(tài)度的總稱。權力的屬性是它的腐蝕性和擴張性,如果你不知道你的行為邊界,你運用權力的程序就把握不住,你就要脫離法律的軌道,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成克杰、原沈陽市市長慕綏新都有法律意識淡薄問題。慕綏新非要把給他送了錢的沈陽客運公司原經理夏任凡提拔為交通局局長,交通局副局長們聽說常委會要討論了,集體到市里辭職,市委班子討論三次通不過,慕綏新就利用市長職權把客運公司提格,提成正局級。夏任凡更能造勢,不顧法律授權,為所欲為,把他的辦公室改名為辦公廳,把辦公室主任任命為秘書長。成克杰對法律幾乎一無所知,對他的權錢交易犯罪不以為然,案發(fā)后還很困惑,他說:“不就是幫助別人批點工程給點好處費嗎?大家都這么做,怎么就找上我了呢?”
5.僥幸心理作祟。貪官們?yōu)槭裁匆?錢不應該你得,錢的來路不合法,都是明知的。為什么還要得呢?就是僥幸心理在作怪,總覺得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覺得有保護傘保護,自己行為隱蔽就沒問題。這種人大都有孤注一擲的賭徒心理,他們崇尚“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的拜金主義哲學,在金錢的誘惑下,只要能撈到好處,得到經濟上的利益,什么黨性原則、榮譽尊嚴、道德良心甚至自由生命都可以置之腦后。在“有權時撈一把,逮住了自認倒霉”這種賭徒心理驅使下,他們膽大妄為,頂風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飛蛾撲火,自毀前程。有些本來就是好賭的公職人員,屢屢把罪惡之手伸向國家和集體財產,結果賭注越下越大,越賭越輸,公款被越吞越多。
2、如何做到公務員職務犯罪的預防
國外有學者指出:“腐敗是政府最大的痼疾,其危害性僅次于暴政。”而新加坡政府的反腐敗口號是:“讓腐敗者在政治上身敗名裂,讓腐敗者在經濟上全家傾家蕩產。”看來有必要研究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對策,根據產生職務犯罪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對職務犯罪要實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一)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遏制不正當競爭,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重中之重
當前職務犯罪導致的原因之一就是,制度不完善,所以導致很多的不正當競爭,這是職務犯罪的重大隱患。雖然黨和政府不斷總結經驗,在制度建設方面頒布了許多規(guī)定,比如,黨員廉政建設實行責任制,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經濟收入申報,國家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售的禮品要登記上交等等。但是這些規(guī)定和政策成效不大,我們必須提出更好的制度和政策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當然了這些政策和制度不要流于形式和走過場,也只有這樣才能把職務犯罪的隱患消滅于萌芽之中。
(二)提高黨員和干部的素質,以提高反腐敗能力
黨員和干部的素質在職務犯罪中起決定性的作用,我們必須提高黨員和干部的素質,在反職務犯罪中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法律和制度是由人來制定,也是由人來執(zhí)行和遵守的。人的素質至關重要,人的素質高,能夠廉潔自律,自覺抵制腐敗現(xiàn)象;人的素質差,即使法律制度再完善,也會發(fā)生違法亂紀現(xiàn)象。預防職務犯罪必須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胡錦濤總書記的“八榮八恥”等思想來武裝黨員干部的頭腦,并以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為契機,來提高黨員干部的思想覺悟,使廣大黨員干部養(yǎng)成熱愛學習、自覺改造的好作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帶頭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也可以用共產黨員的先進事例來教育他們,如原漳州市東山縣書記谷文昌幾十年如一日為人民辦實事,從不為自己謀私利的精神都在感動著我們這一代人,我們要讓這個感動繼續(xù)延續(xù)下去。
(三)發(fā)動群眾積極參與和支持反腐倡廉
“預防職務犯罪,需要黨和國家日益重視從源頭上治理腐敗問題,確立“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工作方針的新形勢下,“預防職務犯罪,需要您的參與”這一“舉報宣傳周”宣傳主題的提出顯得極為適時、確切、合意。“預防職務犯罪,需要您的參與”就是指預防職務犯罪需要社會各部門及每個公民的積極參與和配合。使廣大群眾學法、懂法,提高反腐敗斗爭和預防職務犯罪的自覺性。倡導“從我做起,絕不行賄”。這種觀念一旦成為一種社會風尚,且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腐敗現(xiàn)象就可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群眾“從我做起,絕不行賄”,也能促進領導干部“從我做起,絕不行賄”,并自覺預防職務犯罪,進而促進整個社會廉潔風氣的形成。但這將是一個非常艱難的過程,因為有很多的“官本位”思想和“官官相戶”思想在群眾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發(fā)動群眾參與舉報是十分有效的監(jiān)督措施。實踐證明,建立和實施舉報制度,動員群眾參與舉報腐敗分子,是揭露、懲治腐敗的有效辦法。據最新的統(tǒng)計:近幾年,全國查處的大要案,有80%以上是通過群眾信訪舉報揭露出來的,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人民群眾是反職務犯罪的中堅力量。如泉州市永春縣人民檢察院推行的群眾信訪制度,就非常值得各地的檢察和紀檢機關學習。
三、公務員職務犯罪的矯正的措施
在預防職務犯罪中,不少人一談到體制原因就望而卻步,認為遙不可及,顯得無可奈何,根本沒有要通過體制創(chuàng)新來解決問題的動力。顯然,如果僅僅針對已發(fā)生的體制問題本身,比如懲治腐敗、從嚴治黨、治政,頂多能夠修復一下本來就有缺陷的體制和機制,必然是治標而不治本。只有進行體制改革,即針對現(xiàn)行體制的缺陷和不足,進行體制和機制的重新設計,才有可能實現(xiàn)標本兼治。筆者認為,改革現(xiàn)行預防職務犯罪管理體制的最佳辦法是加強體制改革創(chuàng)新,合理配置權力。而深化現(xiàn)行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就是對權力進行合理配置,關鍵是精簡機構、轉換政府職能、改革人事制度、實行政企分開,核心是解決好權力集中和權力分解之間的關系問題。實踐證明:權力過分集中,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權力的腐敗,產生職務犯罪。但是,如果權力較為分散,某項或某類權力由多個人或多個部門享有、行使,相互制約,一旦發(fā)生職務犯罪,則在客觀上又很可能導致職務犯罪牽涉的面比較寬,涉及的人或單位比較多,窩案、串案、群體性職務犯罪相對增加,引起的社會震動較大,綜合的危害結果加大。且由于權力分解,必然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作效率。所以,我們既不能一味地分解權力,以求得防止職務犯罪的發(fā)生,極大地增加職務犯罪個案的危害結果;也不能一味地集中權力,而形成極高的職務犯罪發(fā)生率。正確的思路應該是在正確合理分解權力的情況下,要使黨和政府真正處于服務經濟的地位,并認真處理好黨政官員管企業(yè)、管人財物、管市場的問題,從而割斷“官場”和“市場”之間的“臍帶”,杜絕“公私共權”、“權力尋租”、 官商結合的發(fā)生發(fā)展的條件和溫床。
近年來,我們?yōu)榱擞行У刂萍s國家公務人員的公共權力,建立健全了如政務公開制度、權力分解制度,離任審計制、會計委派制、行風評議制及收支兩條線等一系列監(jiān)督制度,但是腐敗和職務犯罪并沒有因此而有效地遏制。這就要求我們在創(chuàng)新監(jiān)督制度的設計中,要改變職務犯罪者以為“職務犯罪是一件很容易的事”的認知判斷。我們要從新的形勢對國家公務人員監(jiān)督工作新的要求著眼,確立國家公務人員監(jiān)督工作新思路。要從強化公務人員監(jiān)督效能著眼,著力構建與多元化的公職人員選拔任用機制相適用的公務人員監(jiān)督管理新機制。要從提高公務人員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組織化和規(guī)范化程度著眼,積極探索建立公務人員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新制度。因此,在監(jiān)督制度的設設中,要充分地考慮到人性的自利性或易錯性弱點,使職務犯罪者犯罪目的的達成越來越困難。我們需要重新認識一些重要的制度假定。要設法使國家部門中官員的行為,不論是從事政治事務的官員還是行政管理的公務員,都難以通過錯誤地使用公眾委托給他們的權力,使他們自己或者親近于他們的人不正當地和非法地富裕起來。這也就意味著在制度設計時,要考慮到在公共權力、公共資源的配置和處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受監(jiān)督或難以監(jiān)督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使其主觀上“不想為”,客觀上“不敢為”,制度設置上“不能為”,盡量從源頭上堵塞容易導致職務犯罪的漏洞。
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要從立法上進一步完善“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機制,嚴肅財經紀律,嚴禁私設“小金庫”,堅決杜絕收支掛鉤的運行機制。要繼續(xù)推進國庫集中收付體制改革,進一步探索將各級財會核算中心和國庫集中收付中心互動運行模式,努力建立起科學合理的財政體制,堵塞容易滋生腐敗和職務犯罪的各種漏洞。與此同時,對司法機關來說,改革現(xiàn)行經費體制的理想模式則是實行預防職務犯罪活動的經費獨立。也就是實現(xiàn)預防職務犯罪活動經費單列體制,全國預防職務犯罪活動的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或者實行中央和省級財政分級分類負擔體制,并由中央政法委領導下的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或最高檢察院統(tǒng)一掌握,擺脫司法屈從于行政機關和其他社會干預,從而將這些外來干預對預防職務犯罪的影響降至可能最低限度,從物質上來避免司法權力“地方化”,檢察院和法院“部門化”;另外,為加強措施以消除利益驅動,對司法機關實行收費多少與財政拔款脫鉤,從而使司法執(zhí)法活動于本部門經濟利益脫鉤。
1公務員職務犯罪具體的過程簡述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違法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環(huán)境監(jiān)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非法標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詢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瀆職型職務犯罪:以褻瀆職務、以權逐權為特征,以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最為多發(fā),嚴重破壞國家正常的管理秩序,阻礙、削弱、制約國家機關職能作用的發(fā)揮,而且由此形成不安定因素,直接危害社會穩(wěn)定。
侵權型的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jiān)管人員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
2公務員犯罪實列
2010年5月以來,安徽省委政法委在全省組織開展了查辦司法不公背后職務犯罪專項行動,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在此次行動中發(fā)現(xiàn)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職務犯罪案件判決輕刑特別是緩刑、免刑的較多。
“從個案剖析情況看,判決輕刑的案件有些確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但也有一部分案件的處理存在輕刑化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朱勇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職務犯罪案件判決輕刑化問題在全國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甚至更為嚴重。為此,他領銜提出關于修改完善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解決職務犯罪案件處理輕刑化問題的議案。
刑法規(guī)定為輕判提供了條件
現(xiàn)行刑法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刑罰設定整體較輕,而且起刑點低、量刑幅度寬。比如,司法不公背后職務犯罪可能涉及的瀆職罪名有10個,即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等。在這些罪名中,法定基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名5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名5個,最低刑都是拘役,量刑幅度從三年或五年到拘役,自由裁量空間較大;再要上一個量刑幅度,需要“情節(jié)特別嚴重”,但何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法律沒有規(guī)定,也沒有司法解釋。
“上述規(guī)定無疑為輕刑化判決‘提供’了條件。”朱勇代表說。
現(xiàn)行刑法對貪污賄賂犯罪采取以犯罪數額加情節(jié)作為量刑標準的立法模式,在數額一定的情況下,“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會影響量刑上升一個幅度。
朱勇認為,從司法實踐來看,目前這一量刑標準有三個方面的問題值得反思:
首先,固定數額的量刑標準長期不變,滯后于司法現(xiàn)實需要。實踐中,經濟較發(fā)達地區(qū)人為抬高了立案標準,把一些該立案的案件作了“非犯罪化”處理。
其次,量刑數額標準和基本刑起點均偏低且量刑幅度過大,導致部分兼有瀆職犯罪與受賄犯罪的案件名為擇一重處,實則避重就輕。
第三,什么是“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法無明文規(guī)定,也沒有配套司法解釋,全靠自由裁量。
適用緩刑應有具體客觀標準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朱勇分析,從這一條文來看,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來判斷其“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但“犯罪情節(jié)”是輕還是重、“悔罪表現(xiàn)”是好還是壞,都是主觀性的命題,沒有具體的客觀標準作為判斷依據。
“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還有其表面性和隱蔽性的復雜特點,犯罪分子的表現(xiàn)未必真實,司法人員的判斷也未必準確,難以從證據上找到有力的相反證明。”朱勇說,籠統(tǒng)以“犯罪情節(jié)輕微”和“悔罪表現(xiàn)好”為由,對任何被判處不滿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幾乎都是沒有風險的。
應提高職務犯罪基本刑起點
安徽省廬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某中隊長許某,2004年因犯貪污罪被判決免于刑事處罰,今年又被指控犯玩忽職守罪,仍然被判決免于刑事處罰。
“應修改完善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擴大職務犯罪刑罰種類,加設剝奪公權資格刑,解決為保留公職濫處免于刑事處罰的問題。”朱勇建議,應明確規(guī)定資格刑的適用條件,比如對故意實施職務犯罪的,無論情節(jié)輕重,只要構成犯罪,一律依法剝奪公權。
朱勇認為,這樣規(guī)定其實并不苛刻,因為作為公務員在履職過程中故意犯罪,就不應當再具備繼續(xù)從事公務的資格,而且實踐中發(fā)現(xiàn),如果這類人大量被判決免于刑事處罰而繼續(xù)保留公職,勢必對公務員隊伍管理特別是廉政勤政建設造成危害。
“還應提高職務犯罪基本刑起點,同時壓縮量刑幅度。”朱勇認為,現(xiàn)行刑法對職務犯罪基本刑的規(guī)定起點都偏低。受賄罪輕刑處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犯罪數額5萬元以下,建議刑法修改可以考慮對5萬元以下的貪污賄賂案件給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較輕刑設置,而對5萬元以上的案件要分不同檔次設置不同量刑幅度,并且量刑幅度要窄,限制自由裁量的空間。對于瀆職侵權犯罪應整體適度提高起刑點,特別是對具有徇私情節(jié)的故意犯罪,起刑點及最高刑設置都應有所提高,這也符合當前加強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總體形勢;同時也要壓縮量刑幅度,限制自由裁量權。
四、公務員職務犯罪校正的結果
對公職人員有可能發(fā)生的職務犯罪行為進行事前防范是預防職務犯罪的有效措施。筆者認為,降低職務犯罪的機會和利益、增大職務犯罪的成本和懲罰的力度,是構建矯正職務犯罪制度的基本要素。
1、加大教育力度,不斷夯實拒腐防變的道德防線。預防職務犯罪,遏制腐敗行為的發(fā)生,必須抓住教育這個基礎,從思想上筑牢拒腐防變的道德防線。首先,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千腐敗,萬腐敗,都是思想先腐敗。職務犯罪的發(fā)生是以思想的蛻變?yōu)橄葘У模乐孤殑辗缸铿F(xiàn)象的發(fā)生,就必須在廣大公職人員中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著重抓好黨的宗旨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以“三個代表”的思想武裝頭腦、凈化靈魂、規(guī)范言行,預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蝕,從而增強國家公職人員拒腐防變的能力。其次,要加強法制教育。要利用多種形式,增強公職人員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各新聞單位要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正反兩方面典型的宣傳。第三,要加強警示教育。通過以案說法,讓犯罪分子現(xiàn)身說法以及建立警示教育等基地等形式,促進公務員自重、自省、自勵、自警。要通過組織公職人員旁聽對職務犯罪案件的開庭審判,進行職務犯罪危害性專題討論等形式,開展形象生動的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活動。
2、加大監(jiān)督力度,不斷夯實拒腐防變的制度防線。我們對公務人員的監(jiān)督除要搞好黨內監(jiān)督、權力機關監(jiān)督、經濟監(jiān)督、民主監(jiān)督外,還應體現(xiàn)在政府監(jiān)督、傳媒監(jiān)督和公眾監(jiān)督三個方面。
?。?)政府監(jiān)督 。結合芬蘭政府監(jiān)督的經驗],我們要推動《行政監(jiān)察法》的修改,進一步完善行政監(jiān)察管理體制,擴大監(jiān)察機關的權限,強化監(jiān)察職能,使之能相對獨立行使監(jiān)察權,從而發(fā)揮行政監(jiān)察、督察和審計監(jiān)督等職能作用。例如,給予監(jiān)察機關查閱、查封銀行存款權、停職檢查權、獎勵權,以及開除的處分權等。與此同時,進一步完善特派督察員和檢察員制度,督察員有權出席政府各職能部門召開的會議,監(jiān)督“黨政一把手”和政府所作出的決定是否合法,檢察員有權隨時要求政府官員對自己的行為作出解釋。特派督察員和檢察員還接受普通群眾的舉報,對公職人員的不當行為提出警告,對嚴重違法的公職人員移交檢察機關提出起訴。
?。?)傳媒監(jiān)督。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傳媒監(jiān)督具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且該影響力超過了目前我國已設置的諸如國家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監(jiān)督、政府行政監(jiān)督機關的監(jiān)督等眾多監(jiān)督的影響力,所以傳媒監(jiān)督也被人們稱為是繼立法、行政、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力。因此,傳媒監(jiān)督是最快捷、最有效、影響面最大、最淋漓盡致的監(jiān)督,它既是制約國家公權力進而消除權力腐敗現(xiàn)象的利器,又是保障公民私權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我們只有加大對國家公務人員的傳媒監(jiān)督,通過媒體把問題公諸于眾,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職務犯罪的發(fā)生。
?。?)公眾監(jiān)督。據對職務犯罪的一項專題調查統(tǒng)計警示:95%以上的國企領導腐敗案件既不是年度審計暴露出來的,也不是由同級紀檢、監(jiān)察等監(jiān)督部門發(fā)現(xiàn)的,大多是群眾舉報或其他案件審理中帶出的。特別是企業(yè)“一把手”有問題,同級監(jiān)督往往無能為力。因此,我們要全面實施“政務公眾全程監(jiān)督” 制度,把國家公務人員權力和職責公布給群眾,讓公眾對公務人員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使公務人員的行為始終處于公眾監(jiān)督的“陽光”之下。與此同時,要明確便于群眾對權力監(jiān)督的重要內容和監(jiān)督的方法,政府也應為公眾提供各種機會,調動群眾監(jiān)督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真正的保障公眾行使監(jiān)督權,使公眾充分發(fā)揮“眼睛”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從源頭上遏制職務犯罪現(xiàn)象的發(fā)生。
3、加大打擊力度,不斷夯實拒腐防變的法律防線。加大對腐敗分子的打擊力度,讓其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應有的沉重的代價,是預防職務犯罪最有力度、最能體現(xiàn)成效的辦法。當前,在黨中央對腐敗問題高度重視和支持下,我國反腐敗工作成績斐然,一大批腐敗分子落馬,而且涉及的職務越來越高,通過不斷揭露、證實和懲處職務犯罪活動,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高發(fā)多發(fā)的勢頭,發(fā)揮懲一儆百的震懾作用,從而體現(xiàn)出檢察機關依法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威力。但職務犯罪并沒有因此而銷聲匿跡,反而在一定時期有反彈甚至給人以前仆后繼之勢,關鍵原因在于雖然我們加大了懲處力度,但還沒有達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由于“準腐敗”現(xiàn)象在現(xiàn)實生活中仍大量存在,地方黨委和政府出于穩(wěn)定大局等諸方面考慮,對發(fā)現(xiàn)的“準腐敗”現(xiàn)象采取只要退出贓物即放一碼的態(tài)度,更使腐敗分子有恃無恐,加大了職務犯罪的信念。所以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堅持嚴格執(zhí)法、公正執(zhí)法。在查辦權力腐敗中,要淡化政治因素,無論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敢于依法堅決清查,只要達到犯罪標準的要堅決給予刑罰處罰,對“準腐敗”現(xiàn)象也應一抓到底,給予組織處理,決不能辦人情案、關系案,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有讓腐敗分子付出昂貴的代價,才能真正起到震懾作用,也才能達到查處一批人,震懾一批人,警醒一批人,教育一大批人的目的。
五、結論
進一步加強監(jiān)督,夯實懲治預防職務犯罪的制度防線。監(jiān)督制度被普遍認為是現(xiàn)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黨內監(jiān)督、人大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法律監(jiān)督、民主監(jiān)督和新聞輿論監(jiān)督是我國權力監(jiān)督的六大主要形式。其中黨內監(jiān)督是在長期的黨建實踐中形成和完善的,搞好黨內監(jiān)督從根本上說就是以制度制約權力。